《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是中国针对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行政法规。以下是该条例的一些基本内容,但请注意,具体条款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而有所变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安全,提高工程效益,发挥工程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为防洪、灌溉、供水、发电、航运、水产养殖、旅游等目的而建设的各类水工建筑物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 水利工程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综合规划,合理布局;
3. 依法管理,科学调度;
4.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第二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四条 水利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供水标准、航运标准等要求。
第五条 水利工程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立项、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六条 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七条 水利工程的建设资金应当依法筹集和使用。
第三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八条 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第九条 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第十条 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工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四章 工程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水利工程设施。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防止人为破坏。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利工程损坏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部分概述,具体内容请参考官方发布的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