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们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2. 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这是行政内部监督的重要形式。
3. 司法机关:主要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它们通过审判和检察活动对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4. 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它们代表和维护特定群体的利益,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5. 公民: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有权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包括提出批评、建议和投诉等。
6. 新闻媒体:新闻媒体通过舆论监督,对行政行为进行公开监督。
7. 专业监督机构:如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等,它们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专业监督。
这些主体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体系,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