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规定,江苏省公务接待标准如下:
一、接待对象和范围
公务接待的对象主要是省直机关、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等。
公务接待的范围包括:
(一)中央和省领导来江苏视察工作,以及省领导到其他省(区、市)开展公务活动,需要接待的;
(二)省级领导到市、县(市、区)检查指导工作,需要接待的;
(三)省直机关、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邀请上级领导、兄弟省市领导、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等来江苏考察、调研、座谈、交流等活动,需要接待的;
(四)其他需要接待的公务活动。
二、接待规格和标准
(一)接待规格
1.省级领导接待省级领导,按相应规格接待;
2.省级领导接待市、县(市、区)党政领导,按相应规格接待;
3.省级领导接待其他人员,按相应规格接待。
(二)接待标准
1.接待费用
(1)住宿费:按国家规定的住宿标准执行;
(2)伙食费:按国家规定的伙食标准执行;
(3)交通费:按国家规定的交通标准执行;
(4)其他费用:包括通讯费、接待费、礼品费等,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2.接待地点
(1)住宿地点:按国家规定的住宿地点执行;
(2)用餐地点:按国家规定的用餐地点执行;
(3)交通地点:按国家规定的交通地点执行。
3.接待时间
(1)住宿时间:按实际需要安排;
(2)用餐时间:按实际需要安排;
(3)交通时间:按实际需要安排。
三、接待程序
(一)接待申请
1.接待单位应提前向接待对象发出邀请函,明确接待时间、地点、规格和标准;
2.接待对象收到邀请函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是否接受邀请。
(二)接待审批
1.接待单位应将接待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上级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
(三)接待实施
1.接待单位应根据审批意见,安排接待工作;
2.接待单位应严格按照接待规格和标准执行接待任务。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应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公务接待规范、廉洁、高效;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的行为。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标准请以江苏省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