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回避以下情形:
1.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在处理与本人直接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应当回避。
2. 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这些关系可能影响公务员公正执行公务。
3.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与本人有密切关系的人员、可能引起公众对公务员公正执行公务产生合理怀疑的其他关系。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需要回避:
本人是案件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如本人是案件的原告或被告,或者是案件的证人、鉴定人等。
本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如本人与案件当事人有亲戚、朋友、同学等关系,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关系。
本人担任过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如本人曾经代理或辩护过与该案件相关的当事人。
本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如本人与案件当事人有经济往来、业务往来等关系。
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如本人配偶是案件当事人,或者本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亲属关系。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如本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引起公众对公务员公正执行公务产生合理怀疑的。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如遇到上述情况,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或者由有关机关、单位决定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