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事业单位职级并行实施细则通常是由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陕西省的具体情况制定的。以下是一个大致的框架,具体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陕西省事业单位职级并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级并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事业单位。
第二章 职级设置与并行条件
第三条 事业单位职级分为管理岗位职级和专业技术岗位职级。
第四条 管理岗位职级分为八个等级,分别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
第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职级分为十三个等级,分别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职级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 工作表现突出,业绩显著;
3. 符合岗位要求和专业能力;
4. 年龄和任职年限符合规定。
第三章 职级评定与晋升
第七条 事业单位职级评定和晋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管理岗位职级评定和晋升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职级评定和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个人申请;
2. 单位审核;
3. 专家评审;
4. 公示;
5. 职级确定。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工作年限达到规定要求;
2. 职业道德表现良好;
3. 工作业绩突出;
4. 具备相应职级的专业能力。
第四章 职级待遇与保障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级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为职级并行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职级并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职级并行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级并行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实施细则应以陕西省正式发布的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