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与行政对象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基本关系,具体如下:
1. 定义:
行政主体:通常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对象: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接受行政主体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关系特点:
权力与义务关系:行政主体拥有对行政对象的权力,可以对其进行管理和指导,而行政对象则需履行相应的义务,接受行政主体的管理。
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负责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行政对象则是这种管理活动的接受者。
单向性关系: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单向的,即行政主体有权对行政对象进行管理和指导,而行政对象不能对行政主体产生直接的影响。
3. 关系表现:
命令与服从:行政主体可以发布命令,行政对象必须服从。
管理与服务:行政主体在履行管理职责的同时,也要为行政对象提供服务。
监督与被监督:行政主体对行政对象进行监督,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
4. 法律关系性质: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对象之间的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范畴。
行政主体与行政对象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权力与义务、管理与被管理基础上的行政法律关系,其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