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小学副高级职称评审细则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年份和具体政策有所调整,以下是一个大致的框架,供您参考。请注意,具体细则应以河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最新文件为准。
河北省中小学副高级职称评审细则(参考)
一、评审条件
1. 基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师德和职业道德。
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一定年限(具体年限根据政策而定)。
2. 业务条件: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并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组织和管理能力。
3. 论文和科研成果:
发表一定数量的教育教学论文,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参与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取得一定成果。
二、评审程序
1. 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2. 学校审核:学校对教师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真实、完整。
3. 专家评审:由评审委员会对教师的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面试或教学考核。
4. 公示: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审批:评审通过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评审标准
1. 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扎实的教育教学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 教育教学成果: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所任教学科成绩优秀,受到学生、家长和社会的认可。
3. 教育教学研究: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能够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并在相关学术期刊发表。
4. 师德师风: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关爱学生,为人师表。
5. 其他条件:根据不同学科和岗位特点,可能还会有其他具体要求。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评审细则应以河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最新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