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十五条如下:
1. 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机构为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建管局)。
2. 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3. 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应参加每年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
4.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注册管理机构统一制作。
5. 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
(2)年龄不超过65周岁;
(3)身体健康,能适应工程建设工作的需要;
(4)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5)符合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6. 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包括:
(1)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2)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
(3)身份证复印件;
(4)学历证书复印件;
(5)工作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 注册管理机构收到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8. 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注册管理机构应当自审查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9. 二级建造师注册后,注册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注册人员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应撤销其注册。
10.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遗失或损坏的,应及时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11. 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
12. 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注册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3. 二级建造师注册后,未经注册管理机构同意,不得以注册名义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14. 二级建造师注册期间,注册人员因工作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的,应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15. 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以上为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十五条,如有变更,请以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