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布楚条约》是清朝和俄罗斯帝国在1689年签订的一项边界条约。以下是条约的原文和译文:
原文(满文):
“大清国大皇帝,俄罗斯国皇帝,两国世世和平,共享福泽。为此,两国皇帝特派全权大臣,在尼布楚地方,会面议定边界事宜。现将议定条款开列于后:
一、两国边界,自额尔古纳河起,至外兴安岭,以黑龙江为界。自此以东北至海,属大清国;自此以西南至海,属俄罗斯国。
二、两国边界以内,两国人民各自居住,不得侵扰。
三、两国边界以外,两国人民不得擅自往来。
四、两国边界以内,两国人民如有争执,由两国皇帝派员会审。
五、两国边界以内,两国人民如有逃亡,应互相引渡。
六、两国边界以内,两国人民如有犯法,应按本国法律处罚。
七、两国边界以内,两国人民如有疾病,应互相救济。
八、两国边界以内,两国人民如有婚姻,应互相尊重。
九、两国边界以内,两国人民如有丧葬,应互相帮助。
十、两国边界以内,两国人民如有争执,应先由两国地方官会审,不服者再由两国皇帝派员会审。
以上十款,两国皇帝特派全权大臣,在尼布楚地方,共同议定,并立此约为证。”
译文(中文):
“大清国大皇帝,俄罗斯国皇帝,两国世世和平,共享福泽。为此,两国皇帝特派全权大臣,在尼布楚地方,会面议定边界事宜。现将议定条款开列于后:
一、两国边界,自额尔古纳河起,至外兴安岭,以黑龙江为界。自此以东北至海,属大清国;自此以西南至海,属俄罗斯国。
二、两国边界以内,两国人民各自居住,不得侵扰。
三、两国边界以外,两国人民不得擅自往来。
四、两国边界以内,两国人民如有争执,由两国皇帝派员会审。
五、两国边界以内,两国人民如有逃亡,应互相引渡。
六、两国边界以内,两国人民如有犯法,应按本国法律处罚。
七、两国边界以内,两国人民如有疾病,应互相救济。
八、两国边界以内,两国人民如有婚姻,应互相尊重。
九、两国边界以内,两国人民如有丧葬,应互相帮助。
十、两国边界以内,两国人民如有争执,应先由两国地方官会审,不服者再由两国皇帝派员会审。
以上十款,两国皇帝特派全权大臣,在尼布楚地方,共同议定,并立此约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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