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在工厂上班时,应当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待遇。以下是一些基本的待遇:
1. 孕期保护:
孕期女职工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前休假。
在孕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 产假:
产假一般不少于98天,包括产前和产后假期。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 哺乳期保护: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时间,每日不少于1小时。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所必需的路线,视为工作时间。
4. 工资待遇:
孕期和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其本人工资的80%。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发放。
5. 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提供必要的产前检查。
6. 劳动条件改善:
用人单位应当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孕妇的身体健康。
7.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待遇可能因地区、行业、企业性质等因素有所不同,且国家法律法规会有更新,因此建议咨询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