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物业收费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延安市实际制定的。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延安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法、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延安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以下范围:
(一)物业服务费;
(二)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养费;
(三)绿化养护费;
(四)清洁卫生费;
(五)秩序维护费;
(六)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费用。
第六条 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第七条 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养费、绿化养护费、清洁卫生费、秩序维护费等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确定。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情况定期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单位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的,由税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报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情况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延安市物业收费条例》的概要,具体内容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