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编外聘用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派遣工等。
第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聘用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年龄、学历等符合岗位要求。
第五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
(一)制定岗位需求计划,明确岗位要求;
(二)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推荐等方式选拔人员;
(三)对选拔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
(四)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六条 编外聘用人员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明确以下内容:
(一)聘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二)聘用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
(三)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四)合同期限、试用期、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条件;
(五)违反合同的处理办法。
第七条 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根据岗位性质和实际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八条 试用期一般为一个月至三个月,具体情况由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和人员能力确定。
第四章 工资福利
第九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同岗位正式在编人员相当,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条 编外聘用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产假、婚假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第十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解除与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聘用人员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二)聘用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
(二)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聘用人员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