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立法的主体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中央行政立法:这是指由中央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如国务院及其部委进行的立法活动。这种立法通常具有全国性的法律效力。
2. 地方行政立法:这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所属机构进行的立法活动。这类立法通常只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3. 行政主体立法:这是指由具有行政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进行的立法活动。这类立法通常只在其业务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4. 派出机关立法:这是指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派驻在其他地区或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的立法活动。这类立法通常只在其代表区域或机构内具有法律效力。
5. 行业协会立法:这是指由行业协会或专业组织进行的立法活动。这类立法通常只在其成员或行业内具有法律效力。
6. 自律性立法:这是指由某些特定行业或职业团体为规范自身行为而进行的立法活动。这类立法通常只在其成员或行业内具有法律效力。
这些分类有助于明确不同行政立法主体在立法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其立法活动的范围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