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非初次就业事业编制试用期的规定,主要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广西地方的相关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些基本规定:
1. 试用期期限: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2个月。
2. 试用期考核:在试用期内,事业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实绩等。
3. 试用期解除合同:
事业单位解除:事业单位在试用期内,认为工作人员不符合岗位要求或者存在严重问题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工作人员解除: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也可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4. 试用期工资待遇:在试用期内,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岗位工资的80%。
5. 试用期后转正: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转正,按照聘用合同执行。
6. 特殊情况:对于非初次就业的事业编制人员,如果之前已经在其他事业单位工作过,试用期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规定需要参照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实施细则。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变动,建议您咨询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事业单位获取最新的政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