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务员法对旷工的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根据上述规定,公务员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将被辞退。同时,公务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旷工。旷工行为违反了公务员的义务,损害了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公务员的形象,因此,新公务员法对旷工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