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在初始注册期间是可以取消注册的。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 注册建造师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 依法被判处刑罚的;
3. 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 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5.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7. 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8. 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因管理不善受到行政处罚的;
9.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10.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11.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12.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13. 持证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的;
14. 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15. 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如果一级建造师在初始注册期间因为上述原因需要取消注册,可以向原注册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将被注销。取消注册后,如果符合注册条件,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