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的处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操作如下:
1. 编制销毁清册:
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日期、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日期等内容。
2. 提出销毁申请:
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并经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
3. 进行监销:
单位应当派员监销,监销人员应当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
监销人员一般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机构、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人员组成。
4. 销毁方式:
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销毁方式,如焚烧、碎纸机粉碎等,确保会计档案内容不被泄露。
5. 记录销毁情况:
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将销毁情况在销毁清册上记录,并由监销人员签字或盖章。
6. 归档备查:
单位应当将销毁清册归档备查,以备日后查证。
以下情况之一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保管期限未满的会计档案;
需要进一步查证的会计档案;
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需要特殊处理的会计档案;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销毁的其他会计档案。
在处理会计档案时,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