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基坑建筑物沉降要求如下:
1. 沉降观测点设置:在建筑物基础、地下室顶板、裙楼顶板、主楼各层楼板及屋面等关键部位设置沉降观测点。
2. 沉降观测周期:施工期间应每周观测一次,建筑物基础及地下室施工完成后,应每月观测一次,建筑物主体结构施工完成后,应每季度观测一次,建筑物竣工后,应每半年观测一次。
3. 沉降观测精度:沉降观测应采用高精度水准仪,水准测量精度应达到毫米级。
4. 沉降量控制要求:
(1)建筑物基础沉降量:不应超过基础宽度的1/100,且不应超过30mm。
(2)地下室顶板沉降量:不应超过地下室高度1/100,且不应超过20mm。
(3)裙楼顶板沉降量:不应超过裙楼高度1/100,且不应超过20mm。
(4)主楼各层楼板沉降量:不应超过层高1/100,且不应超过15mm。
(5)屋面沉降量:不应超过屋面结构高度1/100,且不应超过10mm。
5. 沉降速率控制要求:
(1)建筑物基础沉降速率:在施工期间,每日沉降量不应超过2mm;在建筑物主体结构施工完成后,每日沉降量不应超过1mm。
(2)地下室顶板、裙楼顶板、主楼各层楼板及屋面沉降速率:在施工期间,每日沉降量不应超过2mm;在建筑物主体结构施工完成后,每日沉降量不应超过1mm。
6. 沉降监测报告:施工单位应定期编制沉降监测报告,并将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
7. 沉降处理措施:若出现沉降量或沉降速率超过规定要求,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调整施工方案,减少施工荷载,控制施工速度。
(2)调整基础施工顺序,先施工基础周边地基处理,再进行基础施工。
(3)增加基础埋深,提高基础稳定性。
(4)加强地基处理,提高地基承载力。
(5)对建筑物进行加固处理。
二级基坑建筑物沉降要求较为严格,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沉降观测和控制,确保建筑物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