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中国《教育培训管理条例》的部分原文内容。请注意,由于法律文件通常很长,以下内容仅为部分摘录,具体内容请参考官方发布的完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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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秩序,保障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育培训,是指对个人或者集体进行的,以提高职业技能、培养兴趣爱好、发展个性特长、促进身心健康为目的的各类教育活动。
第三条 教育培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教育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坚持依法办学,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质量第一,注重培养实际能力;
(四)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育培训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培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证,并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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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六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目标;
(二)有合格的校长和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办学场所和设施;
(四)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 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办学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校长和教师的资格证明;
(四)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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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篇幅限制,这里仅提供了部分内容。完整的《教育培训管理条例》需要查阅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您可以通过中国教育部官方网站或者相关法律法规数据库获取完整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