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在上述情形之外,如果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更长的时间来侦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综上所述,公安办案期限最长可以延长至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