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 考勤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四条 工作时间
1. 单位实行标准工作时间,一般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
2.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公休日的工作安排,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上下班时间
1. 上下班时间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规定,并提前通知全体员工。
2. 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六条 请假制度
1. 员工因事、因病等原因需要请假,应提前向单位领导请假,并说明请假原因。
2.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年假、产假、陪产假、婚假、丧假等,具体请假天数和待遇按照国家及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迟到、早退、缺勤
1. 员工迟到、早退,每次扣除一定比例的工资或奖金。
2. 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旷工,按照单位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考勤记录
1. 单位应建立考勤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
2. 考勤记录应真实、准确,作为员工工资、奖金、晋升等依据。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九条 考勤管理职责
1. 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考勤制度的制定、解释和实施。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勤管理。
3. 员工本人负责自身考勤的准确性。
第十条 考勤监督
1. 单位应设立考勤监督机构,负责对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员工对考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考勤监督机构提出申诉。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一条 奖励
1. 员工严格遵守考勤制度,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
2. 奖励形式包括物质奖励、精神奖励等。
第十二条 惩戒
1. 员工违反考勤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惩戒。
2. 惩戒形式包括警告、通报批评、扣除工资或奖金、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