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工龄补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待遇水平,经研究,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对在江苏省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实施工龄补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在江苏省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职工。
二、补贴标准
1. 工龄补贴标准根据职工的工龄长短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1)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每月补贴100元;
(2)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月补贴150元;
(3)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月补贴200元;
(4)工龄满30年不满40年的,每月补贴250元;
(5)工龄满40年不满50年的,每月补贴300元;
(6)工龄满50年以上的,每月补贴350元。
2. 工龄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月计算。
三、补贴发放
1. 工龄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于每月发放给符合条件的职工。
2.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龄补贴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组织实施
1.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工龄补贴政策的宣传和解释,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 各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工龄补贴。
3. 职工对工龄补贴发放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五、其他事项
1.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 本通知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