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群租房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群租房管理,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群租房管理,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群租房,是指将住宅改变为非住宅使用,或者将住宅分割、改造后分割出租给他人居住,且单套住宅出租房间数达到或者超过五间(含五间)的房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群租房的规划、建设、出租、使用、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控制群租房的数量和规模,保障居民基本居住需求。
第五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群租房。
第六条 禁止将住宅分割、改造后出租。
第三章 出租
第七条 出租群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房屋结构安全,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等要求;
(二)房屋面积符合相关规定;
(三)房屋内部设施齐全,满足居住基本需求;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出租群租房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禁止以下行为:
(一)出租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群租房;
(二)出租不符合居住条件的群租房;
(三)将群租房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使用
第十条 群租房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
(二)不得改变房屋结构;
(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四)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群租房使用者应当配合房屋所有人或者出租人进行房屋安全检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群租房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租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群租房;
(二)出租不符合居住条件的群租房;
(三)将群租房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一)将群租房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二)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根据《天津市群租房管理条例》整理的概要,具体内容以官方发布的条例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