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应急演练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应急演练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的。以下是该规定的部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应急演练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应急演练活动。
第三条 应急演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科学合理;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三)注重实效,提高能力;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演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
第五条 应急演练分为以下类别:
(一)综合应急演练;
(二)专项应急演练;
(三)应急演练评估。
第六条 应急演练的实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确演练目的、范围、时间、地点、参演单位和人员;
(二)制定演练方案,明确演练流程、措施、保障和总结评估;
(三)组织开展演练,确保演练过程安全、有序;
(四)及时总结评估演练效果,形成书面报告。
第七条 应急演练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媒体等参与,加强演练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八条 应急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当及时总结评估演练效果,形成书面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演练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应急演练所需经费。
第十条 应急演练所需场地、设施、设备等,由组织单位负责提供。
第十一条 应急演练过程中,参演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演练纪律,服从指挥,确保演练安全、有序。
第十二条 应急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当对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的;
(二)未按规定制定演练方案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演练评估的;
(四)未按规定报告演练情况的。
第十四条 对在应急演练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定请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