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招录公示期过后提出的异议,一般情况下是不被认可的。因为公示期是给公众提供监督和反馈的窗口,过了公示期,招录程序通常视为正式完成。但是,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单位和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情况:
1. 法律规定:某些地区的法律法规可能规定,即使过了公示期,在一定期限内(如30天或60天)提出的异议也是有效的。
2. 单位规定:有些单位可能会在其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即便过了公示期,也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3. 特殊情况:如果异议是在公示期过后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而未能及时提出,单位可能会酌情考虑。
4. 重大问题:如果异议涉及重大问题,如涉嫌徇私舞弊、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等,即使过了公示期,有关部门也可能进行调查。
如果想要了解具体的规定,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如果在公示期过后发现确实存在违规行为,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提出投诉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