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绩效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绩效管理,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的。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绩效管理,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绩效管理,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对行政权力运行、公共服务、财政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估、绩效监督和绩效改进的活动。
第三条 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权责一致、奖惩分明;
(三)科学合理、客观公正;
(四)注重实效、持续改进。
第二章 绩效评估
第四条 绩效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权力运行情况;
(二)公共服务质量;
(三)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第五条 绩效评估应当采取以下方式:
(一)绩效目标设定;
(二)绩效指标确定;
(三)绩效实施;
(四)绩效评价;
(五)绩效改进。
第六条 绩效评估应当实行分级管理,按照不同层级、不同领域、不同职责,分别制定绩效评估办法。
第三章 绩效监督
第七条 绩效监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二)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三)绩效改进措施落实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八条 绩效监督应当采取以下方式:
(一)监督检查;
(二)专项审计;
(三)社会监督;
(四)其他监督方式。
第四章 绩效改进
第九条 绩效改进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绩效评估中发现的问题;
(二)绩效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三)其他需要改进的内容。
第十条 绩效改进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完善制度;
(二)优化流程;
(三)加强培训;
(四)改进工作;
(五)其他改进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制定绩效评估办法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估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绩效监督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绩效改进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绩效评估、绩效监督和绩效改进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