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如下:
第六十九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七十条:公务员申诉应当向原处理机关或者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和处理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公务员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对申诉人的申诉,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