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主要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以及《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下是质量事故等级划分的一般标准:
1.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
人员死亡30人(含)以上;
受损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
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
2. 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1亿元;
人员死亡10人(含)以上,不足30人;
受损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不足1万平方米;
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
3. 较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0万元;
人员死亡3人(含)以上,不足10人;
受损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不足5000平方米;
对环境造成一定污染,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
4. 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0万元;
人员死亡1人(含)以上,不足3人;
受损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不足1000平方米;
对环境造成轻微污染,造成轻微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
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事故等级划分还需根据实际情况、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在处理质量事故时,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