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的。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
二、临时用地的定义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科研、教学、体育、文化、旅游等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临时用地申请
1. 申请临时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申请临时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项目批准文件;
(3)土地权属证明;
(4)临时用地方案;
(5)其他相关材料。
四、临时用地审批
1.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用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 临时用地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临时用地期限
1.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2. 临时用地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
3. 临时用地延期不得超过2次。
六、临时用地补偿
1. 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土地市场状况和土地资源状况制定。
2. 临时用地补偿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等。
3. 临时用地补偿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
七、临时用地复垦
1. 临时用地期满或者提前终止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期满或者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恢复原状,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2. 临时用地复垦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承担。
八、法律责任
1.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2. 临时用地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后,未按规定复垦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复垦,逾期不复垦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复垦,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承担。
3.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九、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的临时用地,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3.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