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长者生活津贴(简称“长津”)的申请条件之一是申请人必须在香港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下是如何计算连续居住日期的几个要点:
1. 入境日期:以申请人首次以访客身份或任何其他非永久性身份进入香港的日期开始计算。
2. 离开日期:不包括申请人离开香港的日期。即使申请人离开香港,只要没有中断连续居住的记录,离开期间仍可计算在内。
3. 重新入境:申请人即使离开香港后重新入境,只要重新入境后没有中断在香港的居住,之前的居住时间仍然有效。
4. 中断居住:如果申请人离开香港超过3个月,那么这段期间可能不会被计算在内。具体来说,如果离开香港超过3个月,但不超过12个月,这段期间通常不会被计算在内,除非可以证明离开香港是出于特殊情况(如医疗原因、家庭紧急情况等)。
5. 特殊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因医疗原因或家庭紧急情况离开香港,即使超过了3个月,也有可能被考虑在内。
计算连续居住日期时,应从申请人首次进入香港的日期开始计算,不包括离开日期,除非离开期间超过3个月且不属于特殊情况。如果需要更详细的解释或帮助,建议咨询香港社会福利署或相关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