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预防接种工作顺利进行,对因预防接种引起的异常反应给予适当的补偿。以下是河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补偿范围
1.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在预防接种过程中,因疫苗本身或者接种操作等原因引起的,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异常反应。
2. 补偿范围包括:死亡、永久性残疾、严重功能障碍、局部反应等。
二、补偿标准
1. 死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2. 永久性残疾:根据残疾等级,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3. 严重功能障碍:根据功能障碍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4. 局部反应:根据反应程度,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三、补偿程序
1. 受害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向接种单位提出补偿申请。
2. 接种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补偿意见。
3. 受害者或者其监护人对接种单位的补偿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4.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结果告知受害者和接种单位。
5. 受害者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复核决定的,由接种单位按照复核决定进行补偿。
四、其他规定
1. 接种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异常反应情况。
2. 受害者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接种单位提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报告。
3.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 接种单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补偿办法以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